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动态信息库管理办法
根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管协应建立动态的管理人信息库,及时将不适合参加下一轮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从信息库中移出,将满足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补入。管理人信息库应在管理人网站平台上公示,供所有候选管理人查询”。为了确保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管协报送中院司技处参加直接选任的单位应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管协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动态信息库的建立、统计、发布,并接受会员单位的查询和监督。
第一条 动态信息库的建立
入选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市管协会员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单位承办破产案件统计表》和《承诺书》,管协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承办案件进行汇总后,与襄阳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对承办案件的情况进行核对后建立首次动态信息库。
第二条 动态信息库的发布与监督
市管协将首次建立的动态信息库在协会网站和会员单位负责人等微信群予以发布,对动态信息库的登记信息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在5日内提出异议,管协应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布,异议反映的情况属实的,管协对动态数据库及时予以修正并再次发布。
修正后的动态信息库正式开始运行,其后襄阳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每次选任管理人,或者裁定破产案件终结,管协秘书处均应该及时更新数据库,并在协会网站和会员单位负责人等微信群予以发布。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异议,管协应及时回复,若异议属实应及时对数据库进行修改并发布。
第三条 会员单位承办案件信息的报送
报名参加选任的会员单位每次报送申请材料时均应将前次参加选任后导致动态信息库发生变更的情况予以说明,发生变更的情况包括被选任办理新的破产案件(包括被列为清算组成员,被聘请辅助办理破产案件)、在办案件被裁定终结、在办案件被更换管理人等情形。
参加选任的单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说明,并出具承诺书。如报送不实信息导致出现选任争议,市中院、管协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承诺书对报送不实信息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罚或者惩戒。
第四条 对报名参加直接选任的单位条件审查和报送
根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动态信息库的登记信息。管协审查组进行审查后,将自愿报名参加选任的符合条件会员单位名单及时报送至市中院司技处。每次报送前,管协秘书处应将报名信息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单位情况在协会网站和会员单位负责人、襄阳市中院破产管理人等微信群予以公告。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异议,管协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动态信息库管理办法的修改
管协会长办公会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情况对本动态信息库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经管协会长办公会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