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襄阳市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破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Xiangyang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襄阳市境内从事破产业务的相关单位与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对全市破产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履职能力;服务于管理人队伍,搭建管理人业务交流平台,提升管理人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交流,维护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承办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清算)费用的破产案件,支持会员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扶助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工作;促进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办理,维护破产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设,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襄阳市司法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襄阳市民政局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襄阳市司法局和襄阳市民政局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襄阳市民政局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履行党组织基本职责,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位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制定破产管理人执业规范,统一执业标准,加强会员执业道德建设,提高会员执业规范化水平;
(二)提供会员咨询服务,开展会员培训,提高会员执业能力;
(三)组织开展行业间合作交流及会员间交流活动;
(四)支持会员依法履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间、会员与非会员间的争议;
(五)协助会员处理破产事务中的疑难事项,建立破产相关信息平台,有效促进破产重整与庭外重组;
(六)与法院、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破产管理人与法院、政府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破产事务顺利进行;
(七)开展行业统计、调研,提出涉及破产立法、法律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与破产相关的工作;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本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襄阳市范围内列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与破产业务有关的专业服务机构、研究机构、投资机构等单位与个人,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近3年未因开展与破产有关业务受到行政处分。
襄阳市范围内列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单位及以后年度新列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单位,认可本章程的,即具备本会会员的资格,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及缴纳会费后成为本会会员。
遵守本章程,继续缴纳会费的会员,其资格不因为是否被列入管理人名册而改变,但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第一届为本协会发起人筹备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通过会员代表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办理襄阳市范围内的破产案件时,在符合本会规定的条件下,获得本会资金扶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接受本会的管理、业务指导、年度考核和违纪惩罚;
(七)遵守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规范,及时完成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相关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考核; 接受本协会的考评。
(八)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
(一)列入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未列入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首次会费缴纳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前,以后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新入会会员应缴纳当年度会费,以协会批准入会时间为准,每年元月25日之前批准入会的会员应缴纳当年全年会费,元月25日之后批准入会的缴纳当年度半年会费。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其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协会将退会会员从会员名册中除名。会员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累计达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缴纳会费;
(二)严重损害协会名誉;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确定或者本会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提取义务;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被终止资格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其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制度或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管理人援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八)决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听取和审议会员提案和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会议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只能由理事行使,不得委托其他人行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九)负责对本会开办资金及经费进行日常管理;
(十)负责对会员申报破产资金扶助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发放、结算;
(十一)决定本会的年度管理、办公费用预算;
(十二)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四)会员大会授权或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呈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报登记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届中变更理事会成员,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章程有关监事的职权由全体监事承担。监事任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变更监事会成员,需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四十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理事会成员(除会长外),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本会届中变更和增补监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按照前两款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会员大会上追认表决未通过的,其资格自未被表决通过时起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会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可以授权副会长行使。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领导组织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副秘书长配合秘书长的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报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协会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预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逐一列明会议议题、表决程序和方式等事项,并附会议签到表。
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须由参加会议的理事、监事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会员有权查阅上述会议纪要。
第五十三条 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议、签名。
第五十四条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拨款或资助;
(4)利息及其他孳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进行分类管理,对管理人互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协会管理支出(聘请人员工资福利、办公场所租赁、日常办公);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监事履行职责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励经费支出;
(四)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五)聘请专家、顾问及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六)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支出;
(七)党组织活动、宣传支出;
(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九)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来源中的财政拨款按照拨款要求专款专用,社会捐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规定,捐赠财产之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第七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正确,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报告。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四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工作实际,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经常听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规定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七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第四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上一篇: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