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12月3日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管理人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协会会长办公会领导下、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协会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根据管理人业务的发展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行政部门、法院、协会的工作部署,指导管理人规范执业,提高管理人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管理人业务专业化发展,推动管理人业务的拓展与创新,提高襄阳管理人行业的整体实力,为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实践研讨工作,提高管理人的业务水平;
(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管理人业务范围;
(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拟订相关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规程;
(五)协调管理人业务活动,开展与管理人业务活动相关的宣传活动,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开展与外地管理人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九)完成协会会长办公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或本专业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根据业务范围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有关人员担任顾问。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所在单位系协会会员单位,且连续办理破产案件2年以上;
(二)有一定理论功底,业务技能较强,且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较高的专业水平;
(三)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破产业务探索与研究。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假;
(四)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管理人特别是新晋管理人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的声誉;
(七)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可以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2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或者本届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会活动累计3次请假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司法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假借专业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单位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规则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自愿书面申请退出专业委员会、或者停止执业,或者异动到本市以外的区域执业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同一会员单位的管理人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人数不得超过1名,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人数不得超过3名。
第十四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条件
(一)专业委员会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2.在其所在领域连续执业5年以上;
3.在其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管理人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条件:
1.具有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格;
2.在其所在领域连续执业3年以上;
3.在其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功底、执业水准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热心管理人事业,乐于奉献;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定期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专业委员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经授权代表管理人协会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积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五)推荐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执行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七)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定期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上列职责。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限任期。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免职。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以协会或本委员会名义举办培训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包括会议、培训、调研、交流、出版书籍等在内的活动,须事先书面报协会批准。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会组建完成后,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组织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应将活动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专业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撰写一定数量具有较高价值的案例报道或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或业务研究论文。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研讨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论文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年度报告等方式公开发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活动应撰写综述,综述内容为: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会议规模等。
专业委员会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协会网站或刊物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委员会工作成果,让管理人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拟与对外开展合作向协会请示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合作对象、合作背景与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情况。
协会批准了该项请示后,专业委员会方可开展此项活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底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协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委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等,由协会秘书处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宣传
第三十一条 未经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专业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领域或委员会自身开展的重要的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须事前知会本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将采访媒体、采访内容等事项书面报送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专业委员会委员方得接受有关采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专业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协会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协会会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