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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十随黄”管理人协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4-12-05 15:24:42      点击:

“襄十随黄”管理人协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发起方:襄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合作方: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黄冈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一、合作宗旨

四地协会通过紧密合作,打造四地协会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各方破产业务的蓬勃发展,共同推动四地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建立协同服务合作机制

(一)四地协会努力在管理人机构之间搭建平台,建立联络人机制,使四地管协会员之间,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各地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破产业务的实际需要,可以向其他三地管协会员申请协助以下事项:

1. 协助异地管协会员办理法院立案手续,代领裁判文书,送达破产相关法律文书;

2. 协助查询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

3. 协助查询相关企业股东、高管的身份信息;

4. 协助调查相关企业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知识产权、对外投资股权;

5. 协助接管企业账户;

6. 协助在当地报纸、期刊刊登公告;

7. 协助在当地法院查询相关司法案件;

8. 协助追索破产或重整企业股东、高管责任;

9. 协助追索相关债权;

10.协助引进异地的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参与破产企业重整、破产项目融资等事项;

11.其他协助事项。

上述相关协助手续由各方依据法律规定办理。需要法院同意的转委托,委托人应先取得法院的同意。

(二)四地管协会员提供协助的,有权收取合理报酬。报酬标准应以各方友好协商为原则,并结合当地类似业务的收费标准,充分考虑时间长度、工作强度等相关因素。

(三)四地管协会员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自身的专业和经验,及时办理委托方交办事务。

 (四)四地管协会员在任何一方异地办案的,应自觉遵守当地法院和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基金等相关规定。

三、建立专业交流的合作机制

为增进各方对四地破产事务及相关业务合作的交流与提升,加深四地破产管理人互助,各方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课题举办专题沙龙、研讨会以及互访交流等活动,各地举办的有关破产业务的专业培训对四地管协会员开放。

 

四、建立各方日常联络、协作工作机制

为推进和落实交流合作事务,由各方指定专人负责相互之间的联络工作,并定期推送培训信息、宣传文章等,负责接待交流互访。

 

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企业融资重整

四地协会可将本地管理人机构申请的企业重整、融资等信息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各方共享,促进重整等工作的展开。

四地协会应在各自网站为其他协会建立网址链接;网站、公众号文章等可以相互转发,但应在文章最后注明来源。